政策法规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相关要求

 

(一)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有相应的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4、有较稳定的客、货源;
5、持有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或码头泊位租赁合同;
6、有与港口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长江干流港口从事港口业务的,不得低于100万元;汉江干流港口从事港口业务的,不得低于50万元;支流港口从事港口业务的,不得低于20万元。
(二)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埠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四)办理时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 《港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成本价)5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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