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计方案及图纸;
3、码头竣工验收证书;
4、码头消防及避雷设施检验证书;
5、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6、码头防污设备、器材清单;
7、码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8、码头应急应程序或方案;
9、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0、装卸危险货物种类;
11、码头平面图;
12、码头周围水域环境情况资料;
13、属油类、散化、液化气作业码头还应提交码头管线分布图及各工艺流程图以及防静电、防雷击、气体检测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及资料。
(三)办理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四)办理时限
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