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二、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 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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